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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3/9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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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为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9]33号),结合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司法行政部门聘用和管理,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第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第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依法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工作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人民调解的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聘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办事公道,有较高群众威信,热爱人民调解工作。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3、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4、具有人民调解员资格。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优先聘用。第七条聘用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八条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一般程序:1、确定聘用人数、条件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布;2、接受报名,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3、组织知识、能力测试(可进行笔试和面试);4、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5、安排调解岗位,进行试岗;6、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颁发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证。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九条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具备人民调解员资格。人民调解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人民调解员资格证书》。第十条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第十一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正式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并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期为1-2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第十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由省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登记。第十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一)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二)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矛盾纠纷;(三)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四)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五)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社情民意;(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