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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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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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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天政发〔2004〕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侨乡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天门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档案托管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单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局是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由参保人员根据本人需要选择(一)、(三)或(二)、(三)项: (一)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天政发〔2000〕42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配置及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慢性病门诊等相关待遇。(二)%缴纳住院医疗保险,享受天政发〔2000〕42号文件规定的除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外的其它相关待遇。(三)按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实行年度核定,其费用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半年或按季度缴纳。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必须于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服务设施范围、药品目录、费用结算办法、定点就医及转诊和基金监管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180天的免付等待期,即从缴费之日起180天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参保缴费满180天不满2年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5000元;连续缴费2年以上,不足3年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10000元;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0000元,并可申请享受慢性病待遇,申报和审批程序与其它参保人员相同。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缴费。中断缴费180天以内的,可按核定数额补缴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但从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中断缴费180天以上的,以后再次缴费时按初次参保办法处理,不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满30年的人员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住院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与缴费最后一年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