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专题讨论意见。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一、现行制度的分析:分类目录的调整变化过快,没有严格按照分类原则实施,三类产品范围过大。事实上,过多的产品被划分为Ⅲ类高风险产品进行管理,既给生产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又造成政府管理上的高成本和低效率。二、借鉴的经验:美国和欧洲大约8%~10%的医疗器械被划分为高风险产品管理(III类);而我国III类产品的比例过大。欧盟企业按照分类原则自行确定产品的类别。美国则有较为系统的专家小组对已上市和申报的产品按照分类原则进行系统的评估,以分类目录的形式发布。三、修改建议:修订和完善分类管理方法,采取现有的“分类原则”和“产品目录”相结合的方式,依据产品机理,风险程度和技术的成熟程度制定可操作的分类原则。使得企业可以按照分类原则自行分类并最终由政府认可。对于成熟的产品以分类目录的形式予以公布。医疗器械的命名原则现行制度的分析目前,医疗器械还没有明确的命名原则,由此带来在注册管理和市场监督方面不一致的系列问题。国际通行的命名原则国际上以注册的商品名和产品通用名称并用。产品通用名代表产品的特性。除了商品名之外,产品还有一个主要的大类。之外包括附属的命名,如一些描述性的命名以及同产品本身相关的命名。在产品名下包括相关的型号规格……model/modelnumber。修改建议1、按照产品大类来分小类。分类不应过细,掌握几个关键词,2、命名排列顺序:功能、结构、机理。3、区分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管理一、现行制度的分析目前针对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开办均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现场审查进行,国家已发布统一标准,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检查验收标准各省在执行和实施时标准不统一。对于体外诊断试剂,分属于药品和器械的管理范畴,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此类产品时,既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又要办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而且两种证书的审查标准不统一,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纵观《条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和生产,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后方能将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并未明确提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一个初期能生产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并不代表其有能力持续生产出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只有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规范(GMP),并时刻处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才能确保持续生产出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二、可借鉴的经验欧盟对于医疗器械企业的开办侧重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美要求以外,更多考虑强调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和经营中的作用。三、修改建议方案一:保留现行制度的修订保留目前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制度。但需要制定统一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考虑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逐渐过渡到以质量管理体系为考核要点的验收标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是对开办企业的资格要求,建议保留。五年有效期的换证手续也较方便,建议取消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网上年检制度。企业开办考虑改为取得医疗器械的生产资格后,方可生产医疗器械,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后方可销售医疗器械。统一对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开办和经营的要求。方案二:取消《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和流通也应在GMP的管理范畴,弊端是国内的部分企业短期内难以达到要求,需要一定的过渡期限。《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如果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都还要具备,这种情况不合理。GMP列入法规是必要的,可以通过认证机构或现场考核来实施。应取消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立法时考虑法规的联系性,减少对同一事项的重复审查。经营企业也是需要进行体系的认证和管理的,但可以考虑简化相应的程序。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制度一、,但是文件的审核不能够保证上市的产品合格。,时限过长。《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产品重新注册后(包括到期和变更重新注册),注册证书的编号以及注册标准的年代都会发生改变,按规定,从新证批准日期开始,产品的所有信息必须与新的注册证一致,所有旧的信息的资料失效,且不能进入市场,新证批准的日期超过了原注册证的有效期,出现真空期。造成生产的产品与注册证的脱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医疗器械也需申请计量许可,两者均是市场准入的法规,实际运作中,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取得和计量许可证的取得经常是不同步,在变更重新注册中,增加产品的规格型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