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对照稿)(黑体为增加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楷体为注释说明)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进行了修改,本条例据此进行修正,因此增加“等”、“法律”。)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九万人以上的乡、镇,最多不超过十五人。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如果担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的有关精神增加。)第三条主席团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主要工作是:(一)决定会议的召开日期、地点和列席人员;(二)决定划分代表团,提出各代表团召集人的建议人选;(三)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四)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时间、地点的决定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以及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文稿送达代表;(五)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名单草案,以及需依法提请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和其他议题草案;(六)主持代表大会会议的预备会议;(七)依法需由主席团议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主席团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根据《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增加。《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第五条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是:(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二)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根据《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增加。《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