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4月25日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2013年4月25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申请第七章受理第八章审理第九章决定和履行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行政争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特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和民主决策的原则设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第六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经遴选的有关行政机关、法律界和社会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遴选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各区(县)设立派驻机构,办理所在辖区行政复议事项。第八条市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拟订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强制决定文书,执行相关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法律和政策措施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六)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拟订行政复议意见书;(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八)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九)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十)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交需要其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十一)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二)办理或者组织办理市人民政府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议、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十三)定期组织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议、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十四)组织办理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的行政调解事项,并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十五)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配备办案能力与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由从事行政管理或者法律工作两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担任。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市行政复议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核发、变更、中止、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非行政许可类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