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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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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ppt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19/3/10 文件大小:2.1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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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汇报人:高县环保局彭科解读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目录一、条例修改的背景和依据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三、相关名词解释四、目前环评难点*一、修改背景及依据※*1修改背景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1998年11月29日颁布施行的,实施近二十年,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2修改的主要依据一是上位法。2016年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修改的又一重要依据。二、修改的重要内容※*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七、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八、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1(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删除前: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修改后: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但是环评法对资质仍然是有要求的(第十九、二十条)(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2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由环保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项目自主验收。修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修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验收报告。(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