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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金河小区棚户改造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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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金河小区棚户改造工程.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9/3/1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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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金河小区棚户改造工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原金河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原金河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原金河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二、征收目的、依据和范围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范围:东至林东一小,南至新城小区,西至西郊村委会,北至林东一中家属楼,共192户。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主体: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征收部门: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东西城街道办事处。四、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签约期限: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搬迁期限: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五、房屋征收评估(一)评估机构的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二)实施评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和评估机构入户实地查勘,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的,由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赤峰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由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六、房屋、土地性质和面积的确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旗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按照认定结果进行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七、征收补偿内容及方式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签约奖励。补偿方式:征收住宅房屋,实施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即按本方案规定的置换标准选择回迁楼房,对其余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也可在补偿总额范围内按照政府采购价购买大厅。八、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住宅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