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阴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装饰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但不具备购房能力的人员出租的政策性保障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及后期管理工作。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市住建局予以监督。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监管工作。第二章土地供应和规划建设第六条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以下方式供应:(一)政府投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二)其他方式投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第七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租房,市住建局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载明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套数;市国土局在土地证出让时也予以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属划拨土地的,市住建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载明公租房的面积、套数,并作为市国土局划拨用地的前置要件(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及已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不受此限)。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租房规模、套数、户型面积与本单位需要保障的公租房对象要相符,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变相搞职工福利分房。必须编制自建方案,并向市住建局报送审查。该方案包括本单位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保障对象花名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户型及开竣工时间等。自建方案经市住建局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市住建局批准文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第九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建筑业管理规范》及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确保工程质量。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本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2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以及在我市工作的国家劳模、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住房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私有住房或承租的住房。住房面积通过对其现房建筑面积进行核定(住建局对其产权产籍进行审查)。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等其他收入。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三)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华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