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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城乡绿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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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城乡绿化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unhongz3 2019/3/13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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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城乡绿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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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熟市城乡绿化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促进城乡绿化事业的发展,把我市建设成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和城乡协调的生态文明城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域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乡绿化是指以栽植植物为主,结合其他工程技术手段以改善环境的活动,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我市城乡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树木种植为主要手段,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市域绿地系统。第四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市绿化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绿化的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城乡绿化建设作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兼顾,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配套、均衡发展。加强全市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六条市规划、国土、农林、交通、水利、城管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的特点,努力发掘城市文化内涵,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充分发挥绿地的生态效益、景观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功能。第八条全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肃执行。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规划的局部调整,必须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九条全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7%;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全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县级以上公路单侧绿带宽度不低于公路红线宽度的40%。第十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和监督执行。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绿化用地面积。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时,确需占用绿地或移伐树木的,应先征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城区公园绿地、道路配套绿地、防护绿地和高速公路、国省道、县级道路的两侧绿化,由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其他绿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接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进行建设。对确有困难,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须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15日内按标准向有关部门交纳易地绿化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第十四条全市绿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对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