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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城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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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城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sunhongz3 2019/3/13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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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城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参考《苏州市区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各类单位自身照明和店家的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经营性照明不在其内。第三条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景观照明区域、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方塔公园及周边区域、虞山公园及周边区域、市政府行政中心及周边、护城河、琴川河、南泾堂、西泾岸沿线两侧区域内的绿地、广场、桥梁、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二)海虞南北路、新世纪大道、珠江路、闽江路、方塔街—方塔东街、北门大街、西门大街、书院街、虞山北路、黄河路两侧的绿地、桥梁、广场、重要建(构)筑物; (三)尚湖、昆承湖、琴湖区域内的道路、桥梁、绿地、广场、建(构)筑物;(四)沿福山塘、青墩塘、白茆塘、横泾塘、元和塘、常浒河、山前河形成的滨河绿带;(五)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互通立交、高架及对外连接通道两侧区域;(六)城区内的绿地、广场、游园、重要建(构)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列入景观照明的区域。第四条景观照明的设置和管理实行政府统一规划、业主负责设置、集中控制运行、规范维护管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景观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财政、公安、城管、城投、旅游、商贸、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负责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以下统称业主)都有按本办法设置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义务和权利。第七条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应组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等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景观照明建成后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业主单位或开发商应当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将景观照明详细规划设计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审批。设计方案中须提供效果图、施工图等相关技术资料(书面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第十条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现有重要建(构)筑物,其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第十一条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经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业主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报请市规划局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等相关单位参加。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依据《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和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对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合格的景观照明设施,统一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并单独计量。相关用电安装和集中控制的安装费用由业主承担。第十四条建设和改造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优先考虑采用绿色节能产品,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