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药处方格式书写规范及点评背景2007年5月1日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2007年5月1日《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0年3月5日卫生部文件下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2010年6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0年10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2015年10月20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2017年7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要求,建立严格的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处方概念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标准一、: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右上角标注“急诊”。,右上角标注“儿科”。,右上角标注“麻、精一”。,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权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与签名留样管理第十一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要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处方开取不慎或审核不严、调剂差错而导致医疗事故,医师和药师都要负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医师要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处方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遵照执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