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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食品安全信息简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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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食品安全信息简报.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9/3/1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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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食品安全信息简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镇江食品安全信息简报第15期(总第19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2月30日镇江市卫生局本期目录【综合信息】我市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市食安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综合信息】我市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01号)精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70号)。进一步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进行界定。一、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一)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县级质监部门依据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报当地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二)对异地销售食品的小作坊的监管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有异地销售食品行为的(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如熟食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面条加工、糕点加工等,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销售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三)对有形市场内小作坊的监管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其他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市场内小饭店、面馆等餐饮经营户,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四)对有形市场外小作坊的监管对有形市场外的“前店后坊(厂)”,本着按照现场制售食品的类别品种进行明确界定,总体上一类食品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由工商部门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管理(具体类别品种和职责分工见附件)。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其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为。食用农产品(冷鲜肉)经营单位无需行政许可,由工商部门直接发营业执照,农业、商务、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用农产品(冷鲜肉)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五)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1)未经允许违章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取缔。(2)现做现卖的食品摊贩,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3)现场销售成品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4)各相关监管部门对经帮助指导仍不符合食品基本加工经营条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摊贩,应当向地方政府或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通报予以取缔。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