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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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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9/3/1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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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玉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玉林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县(市)的建设、房管、发改、民政、财政、国土等部门应当联合拟定解决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规委”)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玉林市城乡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城乡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及廉租住房的经营和租赁管理工作。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具体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总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与申请条件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改建、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3个月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线以下;(三)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当地建设(房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应配租面积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自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不超出应配租面积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达不到应配租面积的差额部分采用货币补贴,超出应配租面积的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六)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各级财政应当适当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