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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大力支持民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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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大力支持民营.doc

上传人:sunhongz2 2019/3/14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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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大力支持民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实施细则(关于降低制造业和重点商贸服务民营企业用地成本的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第四条适用范围一、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的民营制造业及相应研发总部项目;二、世界500强(民营企业)、中国民营500强及相关领域的行业龙头投资的大型商贸、服务业项目或综合性总部项目(需项目在我区落户后3年内实现年度入统营业收入100亿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三、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的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民营重点项目。第五条政策依据(一)《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号);(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关于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2号);(四)《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埔府规〔2018〕7号)第六条土地出让起始价确定标准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报批阶段涉及购买的水田指标、跨省增加挂指标、规模和复垦指标及出让阶段使用的复垦指标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所在地同等用途土地最低价的70%执行。第七条流程指引(一)企业申请符合本指引适用范围的企业,应当在通过法定程序取得项目用地前,向区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综合评估项目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业类型、产出贡献及产业生命周期后,上报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审定。(二)土地确定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