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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水功能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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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水功能区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82975922 2019/3/14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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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水功能区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家口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的水功能区开展管理与保护、监测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全面保护的原则,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注重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协调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本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与河长制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水功能区排污、水质监测、水质有异常情况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等方面,按照职责分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功能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水功能区划,并在水功能区设立明显标志。水功能一级区中应当标明其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水功能二级区中应当标明其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和景观娱乐用水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第六条水功能一级区和二级区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涉及内蒙、北京的省(市)界缓冲区,应当严格管理各类涉水活动,防止对相邻水功能区造成不利影响。从事可能不利于水功能区保护的各类涉水活动,应当事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七条在水功能区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严格执行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有关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落实。第八条水功能区管理应当与河长制的实施相衔接,协调配合好河长制的相关管理工作,实施好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第九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加管理。严禁在清水河的市区段新设入河排污口。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入河排污口的改建、扩建应当严格管理,确需改建、扩建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报告上一年度的入河排污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将报告抄送环保部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对水质异常情况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做出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功能区质量状况。水功能区水质有异常情况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