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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长办公会议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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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长办公会议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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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长办公会议制度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节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会议组成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须超过组***员三分之二方可举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第四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其他机构、中央(省)驻毕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单位、企业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第五条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毕节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同志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邀请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邀请省驻毕新闻单位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安排在每年1月和7月期间。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临时召开。第二章会议任务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六)讨论、通报和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工作。(七)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内容确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内容,由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第四章会务办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内容、时间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领导和部门(单位)。(二)会场布置、食宿安排。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会场布置、食宿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三)会议文件起草。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起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四)会议材料准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会务资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印制和分发,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六)会议签到。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计出(列)席人数,并于会前5分钟报告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七)会议记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八)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五章决策落实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各县(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督办督查局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并定期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六章会议纪律第十二条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第十三条部门、县区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应为本部门、本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须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列席。第十四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退回。第七章新闻报道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媒体到会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毕节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一章会议组成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三条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