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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汽车电基础设施.doc

上传人:rita291961 2019/3/14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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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动汽车电基础设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1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保证充电设施安全高效利用及运营,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支撑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以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战略为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和引导,以纯电动汽车应用为重点,以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为突破口,在全省加快推广电动汽车应用。按照统一标准、依托市场主体的思路,建设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和完善规范的充电服务运营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努力构建海南电动汽车生态圈,深化生态建设和智慧城市的内涵,增强国际旅游岛竞争力。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四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特定公用充电设施中的一类。原则上建设充电车位不少于16个或者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1000千瓦。第四条全省行政区域内(不含三沙市)充电设施的布点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三沙市可参考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充电设施规划是指导充电设施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电力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支撑,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区域“多规合一”中,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定期编制并公开发布。第六条充电设施规划主要包括省级规划和市县区域规划。省级充电设施规划由省发改委负责编制,市县区域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由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发改委衔接并达成一致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开发布。省级规划指导市县规划,各市县充电设施规划要符合全省的统一规划。第七条市县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需求,资源、产业发展需要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提出本区域充电设施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用充电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布点,提出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第八条规划编制中,应通过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调研走访等机制和方式,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及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电力规划中,并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第九条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充电设施规划进行适当滚动调整。市县充电设施规划滚动调整由市县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经与省级规划衔接调整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程序公开发布。第三章建设原则和标准第十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自用充电设施,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高铁)加油站(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设施。(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四)原则上除集中式充换电站独立占地外,其他类型充电设施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五)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优先建设在地面,对确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