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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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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3/1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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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加快拆迁安置房代建工作的实施推广,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第四条 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第二章   预选名录管理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一)符合杭政办函〔2008〕397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达到本条要求,且在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视作符合要求);(二)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累计竣工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上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以上(含1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可一并计入);(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第八条 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加入预选名录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验资报告复印件;(四)单位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说明;(五)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单位和以上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六)单位业绩证明资料;(七)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上述第(二)、(三)、(五)项申报时需同时提供资料原件,核对确认后原件予以返还。第九条 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申报每年二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与12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确认,并发放代建预选名录卡。第十条 代建预选名录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换发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