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学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含中专职校,以下统称学校)教学临聘人员的雇用与管理,体现同岗同酬原则,激励教学临聘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府令第133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学校应按照教育规律和教学实际,在本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不能超出编制总额的10%,雇用教学临聘人员。政府应向学校全额拨付空编经费,教学临聘人员工资从空编经费中支付。第三条学校在职员编制内出现空编空岗1个月以上,属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雇用人员从事教学、教辅工作的,应雇用教学临聘人员。(一)学校出现空编空岗,待招聘编制内职员的;(二)编制内职员需离开岗位1个月以上的(如病假、产假、事假、离岗培训、公差等)。第四条学校教学临聘人员应按岗位设置雇用。第五条学校的雇员编制不能用于雇用教学临聘人员。第二章雇用第六条雇用教学临聘人员原则上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雇用。雇用期为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应当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应聘教学临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三)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第八条教学临聘人员雇用的程序如下:(一)制定雇用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订雇用计划,雇用计划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二)发布雇用公告。雇用公告由雇用单位发布。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三)笔试和面试。由雇用单位组织实施。(四)体检。雇用单位组织拟雇用人员体检。拟雇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五)确定人选。雇用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结果,择优确定雇用人员。(六)雇用单位确定拟雇用人员后,应与其签订雇用合同。雇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学校雇用教学临聘人员情况汇总表》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七)雇用单位与拟雇用人员签订雇用合同,应当使用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的《深圳市教学临聘人员雇用合同书》标准文本(见附件)。第三章雇用合同第九条雇用单位应当与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雇用合同。第十条雇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二)教学临聘人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标准;(三)雇用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四)教学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五)合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雇用单位和教学临聘人员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雇用合同的期限由雇用单位根据教学临聘人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每一雇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合同期满依据本办法续签合同的,可以续签,但累计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学年。雇用单位首次雇用的教学临聘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试用期包括在雇用期限内。第十二条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雇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以上,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雇用合同。第十三条教学临聘人员在雇用合同期间被雇用单位招聘为职员的,其雇用合同同时终止;教学临聘人员在雇用合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聘为职员的,其雇用合同须履行至当学期结束或合同期满方可终止。雇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学临聘人员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依法服兵役的;(三)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教学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教学临聘人员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告知雇用单位。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学临聘人员不得单方解除雇用合同:(一)业务骨干所承担的重要任务未完成或者工作尚无人接替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教学临聘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给雇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教学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雇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雇用单位任职的;(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七)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雇用单位因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