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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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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82975922 2019/3/15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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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丰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分为续建项目、待建项目和前期预备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需继续加快推进的项目;待建项目是指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本年度拟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预备项目是指本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第三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各镇(街)、县直(含市属)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时间为:市重点项目每年8月25日前、县重点项目每年11月30日前。县发展和改革局经初步筛选审查提出下一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初步方案,并向各镇(街)和各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执行。第四条申报县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一)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应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城市扩容提质、重大产业、特色产业集群、园区扩能增效、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社会公共事业等项目。(二)县本级财政资金投资规模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民生保障建设项目,以及县政府重点关注的其他项目。第五条申报县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建设清册,主要填报项目概况、年度工作方案、环保、用地、规划、项目审批、报建、设计和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三)环保、安全生产、土地、规划、节能评估等相关审批文件。第六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各镇(街)、县直(含市属)部门要加大项目储备工作力度,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县发展和改革局要每年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并做好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从年度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筛选。第七条县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各部门要按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清理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和优化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对需多个部门分头办理审批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属县权限的行政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服务,各部门同步并联审批,减少或不互为前置条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或提交主要材料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补交全部所缺材料的,各职能部门须按时限办结审批。第八条县政府对县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供地(每年安排不少于省、市下达我县用地指标总量的三分之二),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调控资金和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项目争取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以及在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要素配置向县重点建设项目倾斜。第九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清册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建立一份建设清册,各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建设清册相关内容及时更新,县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跟踪和服务。第十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县领导挂点联系制度。每个县重点建设项目由一名县领导挂点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第十一条县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单位负责制度。每个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四个一”管理制度(即:一个责任单位负责、一个项目工作组落实、一个工作方案推进、一个联络员跟踪)。(一)每个重点建设项目明确一个县直(含市属)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作为责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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