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沂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连承敏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招标、拍卖等管理工作,并按照城市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计、设置、安全维护要求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设置地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局合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按本规定的有关标准制作,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城市空间资源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设置权必须依法取得; (五)美化与亮化相结合,在广告美化时,同步设置亮化设施。第七条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 (二)在候车亭、路牌、消防栓、邮筒等公共设施10米范围之内(候车亭、站牌本身附设的广告除外); (三)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在透视围墙上的; (七)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八)影响现状绿地效果、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九)在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十)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十一)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的不同和城市不同区域、路段的实际情况,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合理分区,并提出具体的设计设置要求。(一)城市各类居住小区、组团及其它配套设施广告设置要限制尺度,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维护和谐宁静的居住环境; (二)市区商业、服务业等设施比较集中的区域,广告设置要丰富多彩,可采用灯箱、霓虹灯等多种形式,营造现代商业氛围; (三)城市道路上的户外广告根据《临沂市户外广告规划纲要》的规定设置; (四)严格控制广场、公园、游园、绿地红线以内户外广告的设置,保证视线的明晰和通畅; (五)城市出入口、车站、机场等其它区域,主要设置宣传社会公德、精神文明及城市品牌、城市景观、人居环境、旅游名胜、工业品牌的广告。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审批的文件;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施设计效果图等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有关资料备案。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审批和登记内容的,应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因城市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