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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镇和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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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镇和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9/3/15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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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2号《延安市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二○○八年五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机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辖区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社会团体、中省驻延单位的干部职工、居民,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本市辖区内居住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育龄人口。学****旅游、就医或者因公从事其它活动者除外。第三条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并将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日常工作,市、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日常事务。流动人口较集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可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应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计生干部,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计生干部。各级政府及单位应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应享受的待遇。第五条各级公安、工商、财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民政和房产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第六条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流动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应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提供市民化服务,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第七条市、县区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预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支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中心户长工资应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建立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区域之间的协作管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开展执法检查,互通有关情况。第九条干部职工、居民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一)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和社区居(村)委会共同管理,以单位管理为主。(二)女方待业或无业的由其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男方单位协助管理。(三)夫妻双方待业或无业的由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四)干部职工中45周岁以下(包括45周岁)重点“三查”对象,请假或因公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应由其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告知备案,并在请假和外出前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单位要负责督促其按时三查,并将“三查”结果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五)夫妇中女方为农民的,不论在户籍地或异地居住,男方所在单位要按季度查验存档其女方的“三查”证明复印件。(六)男方为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的,应持《结婚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备案登记,纳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管理。第十条下岗职工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一)下岗职工以所在企业管理为主,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原企业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的下岗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