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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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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3/15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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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指船舶建造人按约定的条件建造船舶,由定造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合同一方当事人为船舶建造人,又称为承揽人,通常是造船厂家;另一方当事人为船舶定造人,又称为购买人,通常指船公司。合同的标诉物是船舶,船舶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故而船舶建造合同与一般商品合同相比,有其特殊之处,如合同金额巨大,周期长,单件或小批量生产及技术要求高等等。关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学者们主要有两种观点。一处观点认为船舶建造合同是买卖合同,适用于有关买卖的法律。另一种观点认为船舶建造合同是承揽合同,适用有关承揽合同的法律。船舶建造合同在性质上常表现为混合性质。所谓混合性质,指的是一个合同包含两个以上的合同内容。因为船舶的建造活动极为复杂,因而合同关系也表现出复杂性。就船舶建造合同而言,其内容的覆盖面极为广泛,因而表现为多种合同内容的结合。笔者认为,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作具体分析。因为船舶建造合同在法律上尚没有明确的范例,因此是一种无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就会不同因此,认定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应探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目的,就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认定。如果合同重在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则此类船舶建造合同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如果合同重在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则此类船舶建造合同应定性为买卖合同。二、在承揽合同条件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建造中的船舶,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定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船舶的材料和附件的总和。它可能是完工船舶即制成品,也可能是在建船舶即半制成品,甚至可能是刚进船厂的船用材料的设备。在承揽合同条件下,合同双方未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约定的,其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呢?我国《海商法》及其它民事法律法规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都未有直接规定,但从某些条款可作间接推导。《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留置权的发生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和占有的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二在修船合同关系中,由于可能存在定期租船、定期租赁等法律关系,为了保护修船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承认债务人所经营(未必拥有所有权)的船舶可以成为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但在基于造船合同产生的留置权中,由于留置物是新建船,不可能存在租船的情况,故排除了债务人是船舶经营人的可能,即只有债务人是建造中的船舶所有人时,造船人方可留置其船舶,换一个角度说,法律赋予了造船人留置权的同时,也肯定了债务人即船东对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根据以上分析,在承揽合同条件下,选用的结果对船厂是非常不利的。船东从船舶一动工就享有合同船舶的所有梳,即使其拒付船款或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船厂除了行使留置权外不得对船舶做任何处分,这对船厂而言极具风险。三,在买卖合同条件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情况就会大不一样。我国〈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转移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