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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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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3/15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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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螅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芅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螂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除租赁和特准车辆外的出租汽车小客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螈第三条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必须是新车。袅第四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蚆从事全市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为三厢四门型,轴距不低于2600mm,乘坐室前后靠背前基点距不低于90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L。出租汽车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标准,并配备有防抱死制动系统(ABS)。膀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要求由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螁出租汽车车辆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技术要求》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标准。袅第五条出租汽车车辆的车身颜色为镶拼色。车身下半部颜色统一为钻石银灰色,上半部颜色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统一安排。出租汽车数量在1000辆以上的经营企业可以选择指定颜色中的一种,作为本企业车辆的色标。袃第六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对防劫车设施的生产、安装和使用,市运管处应当加强监督。羁第七条出租汽车车辆可以安装符合规定的液化气燃料装置,具体安装推进计划由市运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汽车车辆行李厢内应当用适当的材料将该装置与其他空间隔离。薀第八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统一规范的有固定支架的顶灯,顶灯的式样、颜色、材料由市运管处负责监制。羅第九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可由驾驶员操纵的右***开、关装置和行李厢开启装置,其功能及技术要求由市运管处按规定监制。芄第十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车载智能系统,车载智能系统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并按规定与出租汽车行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联网、传输信息及其他功能使用等。蚃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在营运前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已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按规定计划安排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市运管处应当对车载信息系统的安装、联网、使用加强监督。薃第十一条在出租汽车车辆仪表板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市交通局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确认的计价器及服务卡插座。荿在出租汽车车辆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规定的“空车”标志灯。羈第十二条出租汽车车辆后视镜的反面处应当放置出租汽车中、高星级驾驶员的星级标志牌。莅第十三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卫生标准的塑制内饰顶板和前座位后背下半部的塑制护套;使用白色布质座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莁第十四条在出租汽车车辆上发布的商业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影响车辆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葿下列位置不得发布商业广告:荿(一)前挡风玻璃;肇(二)仪表板;莄(三)防劫车设施;蕿(四)除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外的所有座位及头枕;蒆(五)服务设施及标志;薅(六)车厢后搁板;膃(七)车厢内壁(含车身玻璃、车顶、踏脚垫);薈(八)车体(除前车门两侧企业叫车电话及后车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