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符合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办事指南办理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承办单位县区民政局安置办三、服务对象每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四、:退役士兵携带本人退役证、户口簿、部队退出现役的行政介绍信一个月内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退伍军人安置办报到,转业士官需提供省安办接收函,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市及各县(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向各级政府报告,按条件安置。五、服务时限每年12月完成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七、咨询方式亳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0558-5110028涡阳县民政局安置办0558-7214223蒙城县民政局安置办0558-7629263利辛县民政局安置办0558-8812263谯城区民政局安置办0558-5996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