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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引渡机制的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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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引渡机制的建议.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3/15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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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引渡机制的建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莀完善我国引渡机制的建议葿肇诚然,我国的引渡法成绩斐然,但已经颁布十余年,在这期间国际引渡法律制度更是得到了日新月异的发展,尤其是《联合国反腐公约》的颁布,对引渡机制冲击极大,自此我国的引渡机制中许多规定已经落伍,无法适应目前错综复杂的国际引渡形式,因而我们也需要对我国的引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正,来完善我们的引渡体系。,发挥其积极作用螆引渡条约在引渡实践中发挥得作用毋庸赘言,尤其在美国,加拿大等条前置的国家,引渡条约就是引渡活动的前提,目前而言,我国已经通三十多个国家订立有双边引渡条约,而作为我国腐败分子的集散地美国,加拿大等国至今未能与我国定义引渡条约,只能互惠互利的替代性方式来引渡合作,而通过互惠互利的方式在现实中的效果并不好,从赖昌星案件中可见一斑,因而我们要发挥双边引渡条约的作用,就必须加快与发达国家引得条约的谈判工作,尽可能早日的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薂除了双边引渡条约外,区域性的过边条约在国际引渡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如欧盟内部的多边引渡条约在区域引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签订过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这个方向努力,首先继续加强同东盟的引渡条约谈判,争取在未来几年内与东盟签订引渡条约。东盟中的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已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而东盟诸国与我国有地缘优势,政治,法律等因素具有趋同性,易于达成合意,其次,利用与西班牙,法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为契机,争取早日与欧盟各国达成区域性引渡条约,从而加快引渡进程。膂2继续坚持“死刑不引渡”原则蕿死刑犯不引渡这一国际惯例,是我国和外国引渡合作中的另一个障碍。由于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设置死刑,使我国在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开展引渡合作过程中引渡外逃的腐败行为人面临着较多的困难。死刑案件是否引渡,我国《引渡法》未予明确,但是,我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这一规定表明,当我国是请求国时,如果被请求国以不判处死刑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根据薅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国是有可能做出承诺对所要引渡的罪犯不判处死刑的。这是我国根据我国法律的实际情况,结合引渡方面的国际惯例所作出的灵活而又明智的选择。蚂薃修改引渡法的相关规定,立法完善我国的引渡机制莁1对双重犯罪原则进行修改薈我国《引渡法》第7条第1项规定:“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的,才能准予引渡。”这就是所谓的引渡制度中的“双重犯罪”原则。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第2项规定:“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本文认为,我国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精神适当修改引渡法律,在规定“双重犯罪”原则的基础上,将腐败犯罪作为“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加以规定,为我国引渡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创造有利条件。螂我国虽然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相比,还仅仅是少数国家。而腐败分子则可以潜逃到世界各地,为了构建全球范围内打击腐败犯罪的网络,杜绝腐败分子的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