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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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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3/15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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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4月16日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卫生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为社会提供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市和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和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的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查处。第二章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管理第七条本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包括都市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和县域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第八条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都市区和县域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期限和范围; (二)医疗卫生设施的总体布局; (三)医疗、公共卫生、医学科研、卫生培训等医疗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 (四)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五)医疗卫生设施资金来源; (六)其他必要内容。第九条编制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应当充分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规划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发展及人口居住状况,并与当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予以公告,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一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非下列情形不得变更: (一)城市总体规划调整; (二)国家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政策调整; (三)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的变更适用于制定程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区域和面积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预留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