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路政案件查处和案卷制作何文武路政案件的定义路政案件是指违反了路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事件。路政案件是以当事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为前提。路政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实施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二是实施了法律规定应当先取得许可才能实施而未取得许可的行为。“不该做的而去做”、“应该做的而没有做”时间地点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路政案件的要素路政案件的要素时间: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案发时间、立案时间等(1)≥(2)≥(3)时间点时间段案发时间的意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处罚规范》第五条…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时间的意义:《安徽省交通行政处罚规范》第六十二条----查处案件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违法行为实施地违法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管辖权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具体地点、地段路政案件的要素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1、自然人(个人)非责任主体:不满十四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2、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分支机构、项目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种类型)路政案件的要素车辆挂靠关系的违法责任主体认定1、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7条第5项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公安部2000年6月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均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中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为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2、职务行为路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路政管理行政处罚,也叫路政处罚,是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构成路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路政处罚的要件路政处罚是要式行为,如果路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则路政处罚无效。路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1、处罚机关合法。处罚机关必须是法定的对路政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的路政管理机构。2、被处罚的路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即路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路政管理的法律、规章。构成违法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路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二是路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在主观上有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三是路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果管理相对人只有实施某一路政违法行为的意图而没有实际实施,则不构成违法;四是违法行为必须违反了路政管理法律法规。3、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形式。对路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与事实相对应。在处罚时,不能超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形式。4、符合法定的程序。实施路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