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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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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3/16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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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木种质资源是林木种及种以下分类单位具有不同遗传基础的林木个体和群体的各种繁殖材料总称,是选育林木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具体包括林木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第三条林木种质资源库是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的场所,按其保存的方法可以分为原地、异地和离体保存库。省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经省林业厅确定和公布,收集保存了类型丰富、代表性强、具有地域特色的林木种质资源,在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原地和异地保存库。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建立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的树种应为珍贵树种、主要造林树种、特色经济林树种、木本花卉,以及我省特有或其它具有特殊价值的树种。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知识产权明晰。第五条种质资源库建设地点的土地权属应当明晰,并能保障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长期稳定开展。第六条建立原地保存库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保存的对象主要是珍稀、濒危、特有、优良的天然林木群体;(二)林分郁闭度≥,目标树种的组成比例相对较高,目标树种宜无病虫害,树龄为中龄林、近熟林或成熟林;(三)每处原地保存林的面积原则上≥200亩,天然分布不足200亩的应全部保存;第七条建立异地保存库应具备如下条件:(一)保存的对象主要是用材、生态、经济林树种、木本花卉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及其品种(系)、杂交种、地方品种等;(二)建库地点应具备与保存对象相适应的环境和立地条件,保证林木种质资源生长、繁殖;(三)收集、保存目的树种的种质资源份数原则上不低于50份,定植图等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四)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章建立程序第八条省林木种质资源库一般按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复核、省林业厅确认的程序建立。从事林木种质资源研究的单位或个人也可直接向省林业厅推荐。省林业厅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可以直接建立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第九条推荐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单位,应当根据省林业厅发布的文件要求,提出书面推荐材料(包括林木种质资源基本情况、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技术人员情况等),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条收到推荐意见后,省林业厅组织科技、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领导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建库情况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考察。论证通过的,在省林业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经省林业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省林木种质资源库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