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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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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doc

上传人:changdan5609 2019/3/16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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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2010年7月第23卷第4期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JournalofYunnanUmversi~LawEditionJuly,—1143/D(2010)04—34—05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屈钰法学论坛摘要:刑法解释从其解释立场或者解释目标来看国外刑法理论存在着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受国外刑法理论的影响,也存在主观解释说,客观解释说和折衷解释说的争论,从我国的法治传统,刑法的实施历史背景,罪刑法定原则的视角来看,:刑法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刑法典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表达出来,以文字方式表现的成文法存在着规范性,抽象性,多义性,模糊性等特点,与司法实践的具体性,多样性,动态性,复杂性等存在着矛盾,要在动态司法实践和静止的刑法典之间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即正确的将刑法适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对于刑法解释有不同的解释学说和观点,对刑法的解释从解释的目标或解释的立场来看,历史存在着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以及调和主,客观解释论的折衷说的争论,,国外刑法解释目标观的学说从刑法解释的立场或解释的目标来看,国外理论有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学说之争,亦有调和二者的折衷说的观点,,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封建刑法基于人身份的不平等,以罪行擅断,刑罚残酷,任意出入人罪为特色,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即使法律已有规定,统治者亦不受其约束和限制,而是可以恣意,,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在政治上分权,期望以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主义制度,,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民主,天赋人权等口号,,确定何谓犯罪,犯罪应受什么刑罚,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规制自己的行为,确保在不触犯刑法的前提下,,在立法上,人们寄希望于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出明确的刑法,在刑法适用上,为了防止司法官员利用自由裁量权任意的解释法律,肆意出入人罪,对刑法的解释要求以探求立法原意为目标,,在法律解释学上,,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屈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08级博士生(北京100875).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由于这种法律解释的主张以立法原意为认识目标,企图达到立法者的主观状况,因而被称为法律解释上的主观解释理论.①主观解释论的根据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立法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行为,,这些目的在法律解释中应表现出来.(2),执行机关的裁判或决定便不会捉摸不定,而根本地动摇法的安定性.(3)依据权力区分的原则,执法机关应依法裁判或决定,,立法者的意思,在法律的适用上应为决定性的因素,从而法律解释即应以探求立法者的意思为目标.②主观解释论更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安全性价值,凸现对于人权的保障,当人权保障与保护社会发生矛盾时,,并逐渐在20世纪成为最主要的学说,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急剧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凸现,致使各种犯罪的层出不穷,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成文法的模糊性,滞后性等缺陷,刑事立法不可能一次穷尽所有的犯罪现象,如拉德布鲁赫指出的"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到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