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法
第六章票据法
主讲教师: 魏敬淼
[内容指导]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调整票据签发和流通转让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是比较抽象的一部法律,有些地方很费解。同时由于《票据法》是商事立法,带有极强的操作性,因此属于司法执业资格考试中较易命题的一部分。本章的复****首先应搞清一些最基本的概念,特别要注意区分汇票、本票和支票。下面按照司法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顺序介绍一下各节的复****重点、难点和疑点。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在这一节中,主要应掌握四个问题:一是票据的种类,二是票据的特点,三是票据的当事人,四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尤其应理解票据的特点,这对于理解与掌握票据法的内容非常重要。
票据是依法发行的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中所讲的票据只有三种,即汇票、本票和支票。至于存款单、汇款单等单证都不是票据法中所讲的票据。在三种票据中最重要的是汇票,各国的立法都是以汇票为主线的,因此汇票是复****的重点。其次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应该是支票,支票也是比较容易命题的一部分,应适当予以注意。至于本票,掌握一些最基本的内容就行了。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两种最基本的分类:一种是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另一种是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这种汇票信用相对较高,不需要承兑,流转较容易。银行汇票都是即期的。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的,信用整体不及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如果是远期的,都必须进行承兑。远期的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进一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应付款人的申请,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银行对这张汇票要承担到期无条件的付款责任。商业承兑汇票是由票载的付款人自身对于这张汇票进行了承兑,表示到期绝对无条件付款。即期汇票是由票载付款人见到票据后当即决定是否付款的一种票据,如果付款,需要现实性支付。远期汇票是在票载到期日到来时,持票人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一种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分类与汇票基本相同,有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之分,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之分。但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换句话说,也就是我国现行《票据法》不承认商业本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分类与汇票、本票不同。支票都是即期的,我国不允许签发远期支票。支票按其用途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办理转账结算,两种支票不许混用。我国同时也允许签发普通支票,这种支票即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如用于转账应在支票的左上角加注两条平行线。
票据的特点主要有四个:
,有价证券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作为不完全证券,权利的发生是不以做成证券为必要的,权利的行使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离开证券的,如记名股票,即使失去对股票的占有也没有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里依然记载有你的姓名或名称,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你照样可以参加并行使股东的权利。票据则不同,是完全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失去证券,无论证据多么充分都无法主张权利。票据的这个特点要求持票人必须妥善地保管票据。
,票据非常注重外观。在我国,票据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票据凭证的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票据上要记载哪些事项由票据法具体规定,甚至行为人在票据上如何签章都作出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定。《票据法》不允许当事人以合意而作出改变,如果当事人不遵守《票据法》关于票据格式的规定,票据的效力会受到影响。
,这里的“因”是原因的意思,无因并不是说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流转肯定有原因,没有原因谁也不会签发票据给自己设定责任而给他人以权利。票据签发、流转的原因可以多种多样,如买卖、借贷、赠与、租赁等。但票据是不问原因的,票据一经签发或流转便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发生了分离。如甲买了乙的商品,在民事上,甲乙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甲是债务人一方,乙是债权人一方。假如说双方约定使用商业汇票了解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商定的结果是由民事债务人一方签发票据,甲依照约定签发汇票并交付乙后,票据关系就产生了。尽管是由于买卖关系导致了票据关系的产生,但票据关系一经发生便与买卖关系发生了分离。如果说甲发现乙出售的货物在质量上有问题,提出了退货的要求,最后经过协商货物还是全部退还了,那么这种买卖关系在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