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 年第 5 期法治研究
非诉程序与经济法司法化
焦海涛*
摘要:经济法司法化是形式司法与实质司法的统一,两者分别由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进行保障。经
济法中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在结构组合上的非均衡性与动态性决定了两者在经济法司法化中的地位与功
能不同。现阶段,应当看到诉讼程序功能的有限性,而非诉程序对经济法司法化则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由
经济法的特殊性决定,特别诉讼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经济法司法化的主要途径,经济法司法化最终依赖于诉
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共同保障。
关键词:经济法司法化实质司法非诉程序诉讼程序
经济法走向司法化,必须依赖于程序性制度的构此。因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度运作的自足,
建,但在经济法司法化问题上,一度过于强调建立经济很多纠纷解决于执法阶段而非司法阶段,因而执法机关
法特别诉讼制度的思路,实际上与非诉程序在经济法中解决相关纠纷的程序也应属于非法院参与的纠纷解决
的地位及经济法运行方式的特殊性并不相符。从经济法程序。至于非纠纷解决程序,主要表现为大量存在的经
制度构成的自足性以及制度运作的行政主导性来看,经济管理主体从事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行为时必须或可
济法的司法化往往对非诉程序有着比诉讼程序更为强以遵循的程序,以及作为相对人的市场主体从事相关行
烈的依赖。现代经济法中的很多制度,都无需通过诉讼为时应当或可以遵循的程序。
途径运行,非诉程序反而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当前从性质上看,经济法中的非诉程序既可能是权利性
阶段,促进经济法走向司法化,不能仅强调特别诉讼制或任意性程序,也可能是义务性或强制性程序。其中,适
度的建立,而应更多地发挥非诉程序的优势作用。用于执法机关的非诉程序主要是执法程序,而非立法或
司法程序。但由于宏观调控行为,尤其是其中的决策行
一、经济法中非诉程序的界定为,往往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抽象形式表现出来,因而
其程序又有某种立法程序的特点。同时,随着某些执法机
关享有了准司法权其执法行为所遵循的程序与司法程
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对。经济法中的诉讼程序, , ,
主要是法院参与的经济法责任追究或经济法纠纷解决序又可能非常接近。②所以,在现代经济法中,非诉程序不
仅范围较传统部门法更为广泛其性质也较为复杂
程序①。这与传统部门法中对诉讼程序的界定基本一致, , 。
只是作为产生于现代经济与社会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其
二非诉程序的经济法地位
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往往比传统部门法要弱,其发展历程、
尚处初级阶段,很多理论与实际问题还未成熟。正因如
此,人们对经济法的可诉性、经济法公益诉讼等问题关(一) 经济法的可诉性与非诉程序
注较多,诉讼程序的研究也成了经济法研究的重点,而以往研究认为,经济法司法化的增强,主要依赖于
对经济法中非诉程序的关注则相对较少。诉讼程序的完善,因而经济法特别诉讼制度的建立尤其
经济法中的非诉程序,即“非诉讼的程序”,其外延受到推崇。但通过分析经济法中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的
较广,主要包括两块:非法院参与的纠纷解决程序和非结构关系就不难发现,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经济
纠纷解决程序。其中,非法院参与的纠纷解决程序包括法的现代法属性,是对经济法规范结构与传统部门法规
“非诉性纠纷解决程序”(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