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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财务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3/18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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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财务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总则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街道各项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财政预算管理第一条街道财政部门将财政预算内资金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按照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的财政预算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及事业发展需要拨付财政资金。第二条街道每年定期前向各部门传达上级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意见。第三条街道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草案,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第四条各部门根据财政预算的具体要求,按“零基预算”的方法,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预算草案。项目支出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需附上预算说明(资金使用流向及相关依据)。预算草案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街道财政部门。第五条街道财政部门依据各部门预算,结合财政资金的具体情况,编制街道的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将预算草案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或实际工作需要调整预算收支的,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交街道财政部门执行。第七条街道财政部门按照全年预算方案,每月做出详细财政资金收支计划,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执行。第八条会计核算中心严格按照每月资金安排报账和核算。第二章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第九条街道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街道结算中心、对下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第十条街道财政部门负责执行部门预算并核定部门预算的支出用途拨款,拨付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第十一条街道财政部门拨款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各类银行专用印章实行交叉保管。第十二条街道财政部门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拨付,不得无故拖延。拨款人员对申请拨付资金的用途、相关附件及请款单据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单据,不予受理。第十三条街道财政部门、审计办对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定期跟踪检查。第十四条街道财政部门执行财政资金拨付可根据受款方、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严格推行公务卡支付方式。第十五条现金及支付管理1、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合理使用现金。2、收到的所有现金必须于当天存入银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库存现金应控制在一定的额度内。3、应按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4、不得“***私借”,公务借款按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公务出差或会议借款,在事毕后七天内办理结算;其他公务借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六条银行账户支付与管理1、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开设银行帐户,并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取款和结算,结算可选择使用实物结算指令与非实物结算指令的方式。2、每月不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出纳仍必须设置银行账,要及时登记日记帐,并详细记载票据相关信息,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帐相符。3、银行账户只供本部门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对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4、银行账户结算票据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由一人统管使用,财务印鉴由主管会计保管,支票及个人印鉴由出纳保管,做到相互制约,保证安全。5、出纳从银行购回空白支票、业务委托书,首先要按号码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