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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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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

上传人:lu6966 2015/10/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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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商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数量
行使状态
备注
常用
非常用
1
行政许可
0
0
0
2
行政处罚
33
4
29
3
行政强制
1
1
0
4
行政征收
0
0
0
5
行政给付
0
0
0
6
行政奖励
0
0
0
7
行政确认
0
0
0
8
行政裁决
0
0
0
9
行政征用
0
0
0
10
其他权力
5
4
1
合计:
39
9
30
县商务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用

2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常用

3
对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常用

4
对酒类供货方未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第25号)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常用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5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第二十四条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非常用

6
对屠宰生猪不符合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录处理情况的。
非常用

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