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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释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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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释疑.doc

上传人:iris028 2019/3/19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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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释疑.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释疑(上)法律责任竞合问题法律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现象。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责任条款时,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当发生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分别适用不同的条款进行处罚,还是选择其中一个条款进行处罚?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不同的法律规范而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竞合问题。行政违法行为相对更容易发生竞合,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法律数量的相对庞杂。解决行政法律责任竞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来确定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竞合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具体情况:非真正的法律责任竞合(即法条竞合)和真正的法律责任竞合(即想象竞合)。一、非真正的法律责任竞合(法条竞合)数个法律条款从不同角度都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但行为人只承担其中一个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之所以说是“非真正”竞合,是因为产生这种竞合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条款在规定上出现了重合,而非这个违法行为本身,在观念上引发了多种法律责任。对于这种非真正的竞合关系,在处理上应只适用一个法律条款。实践中,一般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等原则,择一进行处罚。实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法律责任。显然,在耕地上建房这些土地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如果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建设内容是住宅,还违反了第七十七条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规定。可见,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同时违反了上述三个法律责任条款,属于典型的法条竞合。在土地行政处罚中,如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形,可借鉴《刑法》对法条竞合的“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处理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条款。根据这一原则,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理(责令退还、限期拆除),对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真正的法律责任竞合(想象竞合)真正的法律责任竞合,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同时侵犯了数个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行为人为此要承担数个法律责任的情况。在行政执法中,对于想象竞合,应根据“过罚相当”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来处理:即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就同一行为进行处罚。确实有必要进行处罚的,另一执法部门也可以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前面的处罚中已经对行为人作了罚款,那么,后面的处罚就不能再进行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例如,某人违法占用集体林地10亩修建厂房,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有关规定给予了罚款处理。另外,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一事不二罚”的规定,没有再给予罚款。如何认定违法用地的地类国家规定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每年度国家组织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在对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及行政区划变化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基础上,获取变化地类图斑、土地权属(宗地)、行政区划数据,实时对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更新。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通过对违法用地的勘测定界,并将有关坐标数据套合到上一年末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违法用地涉及土地地类的判定。如何判断违法用地符合规划情况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通过对违法用地的勘测定界,并将有关坐标数据套合到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上,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规划地类,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判定违法用地是否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一是当地块处于批次用地范围内。应当与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对照,看其是否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区内。依据《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要以经批准的新一轮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各地编制的新一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