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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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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3/19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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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政发〔2010〕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经依法批准,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土地。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市区宅基地规划、用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济南高新区代管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仍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由所属区政府负责,报批基础性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负责。第五条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应符合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村庄改造和土地整理,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每户村民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在前款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第七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求的; (二)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无住房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的;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 (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四)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转让、出租现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第九条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初审。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并留取公示图片资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和公示图片等资料一并报乡镇政府。(二)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位置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审查,并明确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层高、层数、建筑面积等指标。对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