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
新浪财经 2013年4月29日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们近期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12]79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运作办法》作为《基金法》的重要配套法规,自2004年实施以来对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基金业改革创新发展的新形势,《运作办法》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新《基金法》即将实施,《运作办法》的部分内容需要相应调整;二是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运作办法》的部分内容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三是从海外各国的监管经验来看,我国的基金运作和监管还有部分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基于前述考虑,我们启动了《运作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二、修订原则与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将保护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按照“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要求,既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又要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1、拓宽管理人和托管人范围,为各类机构开展公募业务做好准备。《基金法》第十二条、三十三条将基金管理人扩大到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基金托管人扩大到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相应地,我们调整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和托管业务(《修订稿》第六条第(一)项)。
2、明确对基金关联交易的要求。《基金法》第七十四条取消了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相应地,我们对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包括: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修订稿》第三十三条)。
3、完善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基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并且该机构优先于基金管理人召集持有人大会。相应地,我们对持有人大会程序作出了调整,总体原则是:没有日常机构的,按原程序召开持有人大会;有日常机构的,首先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若该机构不召集则其他主体可以按照没有日常机构的程序召集(《修订稿》第六章)。
4、细化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的程序。《基金法》第七十九条指出,基金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或者合并。相应地,我们对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包括: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要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以及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如赎回或转出),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20个开放日供持有人做出选择(《修订稿》第三十九条)。
5、根据新《基金法》对部分表述作出调整。例如: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公开募集”基金;基金募集申请的审批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删除了与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