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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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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9/3/2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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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2017 因未发布 参照 2016 年政策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颁布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以下简称 《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2016 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6〕45 号) 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 2016 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2016 年,士兵分为两批退出现役。其中,2013 年夏秋季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 9 月 1 日 ;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统一为 12 月 1 日 ;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时间及相关问题,由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另行通知。各区根据实际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 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 2017 年 9 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本市 2016 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 由区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一)退役义务兵 。包括服现役满 2 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 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 2 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服现役未满 2 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二)退役士官 。包括服现役满 8 年、 16 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 5 年、 12 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按照《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 2011 年 11 月 1 日之后入伍的退役士兵,除《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以外,其他退役士兵将全部办理自主就业手续 ; 对 2011 年 11 月 1 日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官,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安置条例》,也可选择执行其入伍时国家和本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总结以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认真落实 《安置条例》,继续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具有上海特点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确保退役士兵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得到妥善安置。(一)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本市警察学员的招录中,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定向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 对报考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 28 周岁。 2016 年退役士兵报考警察学员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要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要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 ( 居 ) 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 ( 居 ) 委会班子成员。本市国有企业招收录用退役士兵的,要与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 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凡从单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均保留劳动关系,退役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切实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待扶持。对领取退役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