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SAC/TC3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全国瓶标委一、修订过程2008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起草任务书,2008年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瓶规》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年10月、2009年3月,起草组先后在北京召开了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瓶规》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2010年9月,起草组在浙江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瓶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11年4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11]19号文上网征求意见。2011年9月,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对《瓶规》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1年12月,起草组根据第五次工作会议的精神修改并且形成《规程》送审稿。2012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4年9月5日,本《瓶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相关规程制修订情况。(见附件)简要介绍2000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四年,十四年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障气瓶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气瓶行业的大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这期间,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气瓶安全监察的需要,通过对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使其适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同时需将原《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整合入新修订的《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次修订重点对气瓶安全监察的一般规定,气瓶材料的基本要求,气瓶设计、制造、充装、检验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气瓶附件的基本要求和气瓶运输、存储、经销和使用等方面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符的或不适合的条款进行修订。二、修订原则简要介绍同时,总体上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修订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新颁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统一;对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如《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中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重新确认并纳入。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简要介绍*DBPVI修订目的简述基本要求法规、标准变化行业新情况技术发展简要介绍瓶规修订体现了以下原则:1、体现与气瓶国家标准协调统一和其他技术规范互相补充的原则1)在气瓶术语、充装技术要求、气瓶设计使用年限、检验周期等方面条款,与现行标准和修订中的标准协调统一2)在气瓶设计、型式试验、充装、使用登记、附件、车用气瓶等方面条款,引用已经颁布的规范。简要介绍2、体现通过完善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国气瓶产业竞争力的原则1)气瓶安全技术参数规定的完善2)气瓶制造环节的更高要求(各类气瓶制造的基本要求、气瓶制造质量检验的特殊要求,如水压爆破自动记录装置、外测法水压试验、在线超声检测要求)3)气瓶安全附件的规定(气瓶阀门的要求、安全泄压装置的设计、选用和装配规定)简要介绍3、体现进一步明晰气瓶安全责任的原则1)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包括气瓶充装安全、到期检验、日常维护以及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等环节气瓶安全的宣传,与经销单位气瓶安全的协议管理)2)强化气瓶安全监管责任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职责3)取消经销、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规定简要介绍4、体现鼓励创新和科学监管的原则1)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气瓶开发使用的特许条款2)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手段的创新(通过强化充装记录要求,鼓励气瓶电子监管手段的应用)3)混合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气瓶或附件标识)5、体现境内外统一的原则1)进口气瓶的监管(制造标准、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等统一要求)2)临时进口气瓶的管理(必须经进口国检验合格)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