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般程序即普通程序,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常用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程序包括:  (一)受理和立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并根据审核情况,在7日内作如下处理:  (1)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办;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3)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立案的步骤  (1)受理  受理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的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予处理。  (2)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3)立案  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立案调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审查发现不属于自己处理的,应向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说明,同时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机关。立案审批表包括以下内容:受处罚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条文;承办人意见;主管领导意见。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己处理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调查和处理 ***程序的一般规定  ***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调查主要包括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取证主要指现场勘验检查和就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实施处罚。  ***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为保证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按规定有统一着装的,应着制服并佩戴标志。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处理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进行首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审议。审议应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    ·  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认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发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认定非法批地的,撤销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  (5)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6)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自己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7)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办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耕地被破坏,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治理但不并处罚款的;  (2)不履行复垦义务,责令限期改正的;  (3)使用非法批准的土地,责令归还的;  (4)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的。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时间的延长要报请交办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告知和听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政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1)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为有利害关系人提供机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论证、辩驳的程序。  在国土资源执法程序中;听证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支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