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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完善略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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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完善略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3/22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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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羅略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肀包海华罿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入手,探讨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对策。螆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在八十年代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后于九十年代初期颁布。当时,我国的经济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该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对那时的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可是,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壮大,社会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市场竞争日异激烈,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方面的制度存在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不能适应当今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的需要。笔者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对管辖制度完善的原则进行探讨,就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提出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观点,以期今后对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肁一、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螂(一)级别管辖中存在的缺陷,民事诉讼法原则上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重大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等。这一规定过于含糊,“重大”的标准难以掌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解释)第1条对“重大”解释为: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但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对于“争议标的额大”,仅仅是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涉案的价款或金额作出司法解释,然而有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额本身就不确定,因为原告起诉时的标的额有时是包含一切的,如本金、违约金、预计损失以及诉讼费等等,而有时仅仅只是其中的一部份,到开庭时又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在立案时往往只是形式上的程序审查,这样就会使诉讼标的额成为一些当事人以诉权自由为盾牌而拒法院审查。诉讼标的额的不确定,使得当事人可以随意逾越法院的级别管辖。对于“案情复杂”,就更难掌握。由于案件没有经过实体审查,就难以确定案情是否复杂。在这方面各地法院做法都不同,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当事人是否是党政机关单位或是这些单位的领导人,来确定案情是否复杂,有的法院以当事人的数量来确定,由于案情复杂没有一定的标准,一些法院对不好处理的案件就认为是案情复杂而加以推脱。螈(二)地域管辖制度中存在的缺陷:1、一般地域管辖中存在的缺陷,现行的一般地域管辖是原告就被告的制度,原告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寻求法律保护,必须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增加原告的负担。原告起诉首先要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等待法院确定是否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后原告又要去预交诉讼费,然后根据举证通知书确定的期限提交证据材料,再去参加庭审,如果对判决不服,又要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又得申请法院执行,预交执行费。这样使得原告为了一个官司长期在路途中奔波,心身疲惫。如果案件没有得到顺利的执行,原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没有实现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就会怨声载道,对法官就会产生看法,甚至会否认法院的公正性。2、特殊地域管辖中存在的缺陷,民事诉讼法中有十几条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对特殊地域管辖进行规定,由于审判实践中出现大量管辖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问题作出许多司法解释,仅民诉法解释中就有二十多条的规定进行补充。另外还以许多通知、批复、复函等形式对具体的案件的管辖进行确定,立法者的意图是想尽量使法律规定得细致,力求明确各法院对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从而避免管辖权纠纷。由于社会现象纷繁复杂,法律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近年来各类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有增无减。在这里我们对几条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民商事活动非常复杂,在买卖合同中,有的当事人是采用送货方式,有的是采用自提方式,有的是代办托运,等等,所以对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故会产生许多管辖权纠纷的案件。有的管辖制度还脱离实际情况,如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这类案件庭审不在监狱或看守所进行,被告就无法参加庭审。为了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原告所在地法院的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人都必须到被告被关押的监狱开庭审理,这样就会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资源的浪费。又如民诉法解释的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在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离婚案件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