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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跟现代立法理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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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重整跟现代立法理念.doc

上传人:1373566119 2019/3/23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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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司破产重整与现代立法理念——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探讨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近20年,在充分肯定其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的同时,也无庸讳言由于公司重整的制度缺失及其他缺陷,其他缺陷如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过窄、政府不当行政干预过重、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与法律冲突、法律规范粗略而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立法技术错误等。参见王欣新:“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记新破产法立法风雨十年”,《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5日。使一批财务和经营已陷入困境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上市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无法或很难通过正当的重整程序获得新生,只能在退市或破产的死亡线上苦苦挣扎。而求生的本能又迫使那些陷入困境的、类似于郑百文全称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郑百文成为河南省第一家上市的商业企业。1997年郑百文的财务报表显示,其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所有商业企业上市公司中拨得头筹,进入国内上市公司100强。1998年即公司上市后的第三年,,年报公布之后其股票即被特别处理。后被山东三联集团公司重组,现股东代码更名为三联商社。的上市公司,采取各种高成本、低效益甚至“报表重组”、“虚假重组”的“曲线救司”措施,祈求在中国证监会限定的期限内扭亏为盈以保住其上市资格。公司重整制度的缺失,限制了公司的重组手段,削弱了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进而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引进公司重整制度,已经成为完善破产立法、推动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制度性要求。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破产法草案”)3本文中的“破产法草案”是指2004年6月15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版本。有关重整的规定,从上市公司重组实践的角度,探讨重整制度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及其立法完善。一、重整制度的引入: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整概念广泛地出现在企业经营管理、证券市场实务以及经济学研究中,但目前在我国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且在应该使用“重整”术语的场合,却更多地使用“重组”、“整顿”等概念。在重整和重组的关系中,重组的内涵与外延要比重整大得多,重整只是重组的一种特别形式。anization或restructuring,在日本法中称为重整更生,anization和restructuring的不同含义,芬兰在其1993年2月8日生效的《公司重整法》引进了一个非常奇特的专门法律术语yrityssaneeraus,法国从1985年以后使用redressement,还有些国家使用examiner-ship或administrationorder等术语。参见:panies:TheRoleofShareholders,CreditorsandtheAdministrator,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8)。笔者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