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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农村集体产交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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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农村集体产交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9/3/23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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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农村集体产交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阳光化,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等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和交易管理平台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业土地发包、经营性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经营性物业的租赁、抵押、出让、转让(包括拍卖、出售)等资产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级经济联合社、以村集体资产为依托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组级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级经济合作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生产经营项目、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或用益物权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在依法核实相关资料、做好资料登记和档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立项登记等程序,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组织外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合法交易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并订立经济合同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全过程行为。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易内容、形式、程序等必须依法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设立机构第六条镇政府设立镇农村“三资”(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登记、见证交易等服务。镇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能如下:(一)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对村(居)集体资产交易进行立项登记、政策性出具意见。(三)指导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四)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信息的发布,提供咨询服务。(五)对村(居)集体在资产交易过程产生的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六)协助村(居)集体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工作。(七)指导村(居)集体做好集体资产交易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八)汇总村(居)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实施每月通传制度。(九)结合《中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评价办法》制定并实施黄圃镇农村资产交易考核办法。(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村(居)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站),并指定1人专门负责资产交易项目的组织、上报相关部门审核、交易站竞投、资料归档等工作。交易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交易站的职能:(一)执行镇政府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资料的核实和录入工作,建立规范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履行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镇主管部门监管。(三)村(居)集体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时,审查其行为是否按照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要求,按规定的立项、公示、交易、存档等程序执行。(四)及时将村(居)集体资产交易的相关资料报送镇主管部门。(五)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回答社员有关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咨询。(六)为村(居)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资产交易工作。(七)做好集体资产交易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资产交易第八条通过交易站进行管理和交易的集体资产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厂房、仓库、员工宿舍、货运场、商业街、市场、商铺、酒楼、宾馆、水电排灌设施、机器设备等,以及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村办公楼、学校、幼(托)儿园、老人活动站、卫生服务站、宗族祠堂等,以及其他公益性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一是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鱼塘、水塘、山塘)等。二是未利用地,包括滩涂(沿海、内陆)、河流水面等其他土地;三是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空闲地、特殊用地、公共服务用地等其他土地。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