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高海拔地区退休员工的工龄折算 可参考的国家文件分享 | 2013-12-23 12:33 lingyunok123 | 浏览 1231 次地区我爷爷在青海地区海拔 4970 米工作 24 年 后调到河南省工作 国家下发高海拔地区工龄折算政策 但查不到国家的原文件可以依据 各位帮帮忙 帮忙找下国家的文件依据2013-12-23 13:18提问者采纳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给西藏工委精简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劳动局、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电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常年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 —年三个月计算。1962 年 6 月 27 日提问者评价谢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中办国办信访局:中办国办信 ( 94)赣字 17 号函收悉。 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折算工龄 ”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 ”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 “折算工龄 ”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折算工龄 ”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 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即有规定: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 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在以后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 89) 047 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 “折算工龄 ”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 “职工调内地工作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处理 ”,也把 “折算工龄 ”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有鉴于此,国家机关 1985 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折算工龄 ”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题, 不应考虑 “折算工龄 ”的因素。 公安部政治部 1993 年 6 月23 日函中关于 “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 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 不宜再折算 ”的规定是恰当的。以上情况和意见,请你局转复周世官同志。劳动部办公厅1994 年 3 月 18 日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办法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范围为, 全省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驻外省区)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具体范围,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我州列入实施范围的有:合作市卡加道乡、佐盖多玛乡;碌曲县尕海乡、拉仁关乡、玛艾镇(含县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