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XX最新消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XX〕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XX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范围为XX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市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加超龄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而XX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以及XX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在此范围内。二、调整办法及标准(一)普遍调整 5、XX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1、XX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XX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元/月;“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二)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三、资金列支渠道从XX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6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35元。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四、几点要求(一)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社保局或市(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启动并按规定予以发放。符合冀劳社〔XX〕3号和冀劳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