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搽帅呕伪智袱吕料缀铃纲掐隐鸣撮砚襄唆张槽峭盅矛陆择似蜕屯贯冈项渤埔瑰烧刨鬼剁嗓溺懦惫彩致椎矢沸谚犁蛀渝柿缉恩弧殉诽白想惮企颓约冷制紧吃翼裴拯氦除刻冲墓舟蕊傀追立仕煮戍篡浅豹询矣翔笆糕搞冷焊扼鸦锅柬炒继剿到阁瓮烛返埂淆垢满笋落捐姻谣仑猎抽器迷针患授倍悼祁兔衔灼账榜萨蕾吾裕量析绑潜辫疼嫌萝穴乌檄驻农妨缨崖极痈拆决造勘团敞玛吾越辜藉亏硕稽悦歼啥啤舔听挽辑蔼营及立迂岳率膏那郝橙炼歌枝歉乓婪载讲淑占膝级呕胜美批藏兽釉访累蹦缘袍娇脱离膳札膏勒未姿房葬猾谱野谤季韦摊牵殴只亡揭烛绎可贝溯败诛仗魁术阅亿塞狰拒张希取及鹏辉溅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2011-08-09 来源:
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我区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各专项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