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屮国公证协会第五ffi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当事人屮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诺山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山。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以给付为內容,具体范围为《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债权文书。第四条符合《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第五条屮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当事人互为给付、债权文书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苒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仅在债权文书的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载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当事人应当在附件上签名(盖章)。该附件应当与债权文书一并装订在公证书中。当事人在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等债权文节(包括附件)以外的其他文节上所作的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不宜单独作为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依据。第七条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吋,在债权文书中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条款的,其授权委托节屮应当包括授权增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闪容,或者包括授权屮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p、j容,或者包括授权代理签订合同的内界。第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谣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 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否明确,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是否清楚;(二) 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债权文书的T列给付内容是否无疑义:、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对分期履行债务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约定。(三) 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约定是否明确。第九条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