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议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调整内容摘要: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新兴金融工具的出现,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以及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使得我们目前所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难以适应金融业所出现的新变化。本文仅就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与利率市场化的冲突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纳税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据实扣除。关键词: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利率市场化一、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向另外一家企业借款,借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时候,其对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参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核定。显然,对于在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以上规定只适合在固定利率下使用。但是,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深入__XX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2],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根据央行XX年10月29日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经计算得到商业银行各期限贷款浮动利率如下表所示:项目基准利率商业银行贷款浮动利率区间短期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至三年(含三年)~三至五年(含五年)~五年以上~二、引发的问题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借款费用扣除标准难于与中央银行的这个规定相衔接,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一)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参照利率。当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在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下,不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同一借款人的给出的贷款利率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家金融机构贷款,不同借款人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不同。如果企业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税务机关应以哪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标准?这给税收征管提出的难题)纳税人可以通过夸大财务费用增加可扣除额,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以一年期贷款为例,中央银行现行基准利率为%,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可在、的区间内按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有些企业来说,特别是关联企业,如果它们从关联方借款获得成本比较低的资金,但是在计算扣除额时它可以取用比较大的利率进行计算。比如说甲、乙两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假设不考虑其他所有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乙企业今年收入总额为50万,并且从甲企业借款100万(一年期),商定借款利率为%,那么据实算出乙企业应扣除财务费用为6万,应纳税所得额为44万,如果该企业适用33%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