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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区人民府文件.doc

上传人:luciferios04 2019/3/24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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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区人民府文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栖政规字〔2009〕1号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栖霞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栖霞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南京市栖霞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合理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3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2008〕101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53号)和其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政府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政府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资产。第三条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第四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区财政部门是专司栖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是专司栖霞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第六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收益”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政党、人民团体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等形成的各类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政府投资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资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况,按现行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政策执行。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第一节国有资产的配置第十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状况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价格凭证的资产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价值后进行账务处理。第二节国有资产的使用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第十五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担保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节国有资产的清查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会计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可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全区统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