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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讲稿.doc

上传人:1373566119 2019/3/2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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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讲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专题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节约能源法》共七章八十七条。199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节约能源法》,对节约能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源短缺现象日益严重,能耗高,能效低的问题突出,已制约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节能工作形势严峻。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2007年下降327%,虽有进步,也未完成预定目标。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还存在较大困难。我国以煤为主要能源结构,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环境难以承受。我们面临能源、环境双重压力,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和用能单位的责任,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激励和处罚力度。《节约能源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下面,着重就政府在节约能源中的责任等八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下介绍。一、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节能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节约能源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节约能源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包括: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不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不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二、政府机构被列入节约能源法监管重点“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了公共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节约能源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节约能源法》还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此外,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公共机构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